何謂法治

法治的字面解釋,是人人都尊重法律,結果社會沒有紛爭,此為治,治便不會引起法律訴訟,法庭門庭冷落,需要法官來作甚麼,其實真正的法治,甚至連法庭及律師也不需要,所以不要輕言法治。事實上現在所講的法治,只是法律程序公義而已,與真正的法治仍有一段距離。

若未到此真正法治階段,若有人不尊重法律引起訴訟,若法律條文清晰,即是人人對法律條文的理解相同,根本可以用電腦,輸入控辯雙方證據,通過一輪if-then-else邏輯推算之後,即可判別甚麼證據可以成立,即有判別定案結果,以及定罪後如何判刑,亦無須有法官了,法庭亦可以自動化,無須有庭警及其他法庭職員。

需要法官,需要人來判決,是因為法律條文可能存著灰色地帶,才由人來補充不足,才有判例作日後依據這回事。問題是,法官清理迷霧的準則是甚麼?若只是重新搬動法律條文,那根本不是灰色地帶,真正的灰色地帶是法律條文所沒有包含的,法官清理迷霧的準則應是以人為本,即是社會整體利益為本,即是社會公義。

倘若法律足以保障社會公義,法治便會出現。法治的治是指社會的治,何謂治?簡單舉例,治是社會不會有貧窮,社會有貧窮便不是治,這便是公義。終日有很多人在街頭上爭取公義,即是法律並不完全保障社會公義,即是法律條文有不足,這距離法治仍然很遠。走向法治,立法的人任重道遠。